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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恶犬撕咬2岁女童案”, 倒逼一个刻不容缓的重大决策 | 文化纵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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✪ 金泽刚 王超强 同济大学法学院
【导读】近期,一则“2岁女童在小区内遭烈犬撕咬致重伤”的报道引发全网关注。很多人痛心于女童伤势,更多人关心案件的处理措施。本文指出,狗咬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。社会公众一方面因狗咬人而“惴惴不安”,另一方面又因狗咬人“司空见惯”而对追责问题“神情麻木”。
作者发问:在狗咬人致人伤亡的情况下,如果养狗人均不需承担刑事责任,那么究竟是保障了当事人一方的人权,还是怠慢了另一方当事人的人权呢?对狗咬人的刑事责任问题,亟需达成某种维护公共利益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责任共识。更有人指出,针对狗咬人需不需要承担刑责的问题,亟需在立法或政策层面作出抉择。
文章指出,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设置动物伤人的相关罪名,使得大部分致人伤亡的烈性犬饲养人未被直接认定罪名并判定刑罚,而只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和行政处罚。作者认为,针对此类行为,建立相应的刑事规制和制裁机制,可以对饲养人产生震慑,抑制违法饲养行为,也可以完善我国针对烈性犬伤人现象的法律规制网络和惩罚体系。在有了狗咬人的法定罪名的条件下,人们只要不违反刑法即可。在这个意义上,刑法就不是在限制自由,而是保护和扩大了自由,从而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。本文原载《山东警察学院学报》2015年第5期,原题为《论狗咬人案件的刑事责任问题》,仅代表作者观点,供读者参考。
论狗咬人案件的刑事责任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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